枞教监〔2010〕171号
枞阳县2010年高中阶段招生纪律要求的通知
各中学、各民办学校:
为使高中阶段招生工作整体推进,高效快捷,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的招生行为,真正实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经研究,现就我县今年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纪律重申如下:
一、严肃招生纪律
1、严禁招生学校以不正当途径和手段到生源学校、班级进行生源摸底的招生宣传。招生学校不得在录取前对考生许愿和违规签订有关协议。生源学校不得参与违规招生活动,不得配合非正式中职学校在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不准向非正式中职学校提供学生考试成绩、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生源信息,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招生学校提供的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有偿招生行为。
2、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擅自招收借读生,不得违规招生“择校生”。
3、高中阶段严禁同城借读,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县教育局统筹安排招生日程和工作步骤,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报名登记招生和违规收费。
4、各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和班额,不得违背“三限”政策,不得私自招收已被其他高中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5、县外中职学校到学校招生要得到当地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到校与老师直接接触,更不得搞有偿招生。各生源学校不得抵制经上级教育局同意安排到校进行宣传和组织生源的活动。
二、违规处理办法
1、对违反上述招生政策搞有偿招生和暗箱操作学校,一经查实,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损害教育形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将分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而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对违反上述招生纪律规定的教职工,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与教师职称实行挂钩。
2、各中职学校不得与任何非学历办学机构联合办学,不得挂靠、买卖中职学籍,让不具备资格的非法办学机构干扰中职招生秩序,套取国家助学金。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检察机关处理。
3、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录取当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建立普通高中学籍,谁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自行负责。
以上通知希即传达到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县教育局举报电话:2826326 2826327
枞阳县教育局
201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