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教监〔2010〕118号
关于开展全县中小学收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特教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纠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我省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精神,省教育厅将于近期对2009年群众投诉教育收费问题较多的枞阳等6个县整改情况进行督查。为切实规范我县中小学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现将省教育厅皖教秘〔2010〕250号《关于对有关县教育收费进行督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本校和下属学校收费自查工作,按照督查重点内容及我省2010年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认真做好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整改。自查总结、整改情况及自查表于6月9日前报县教育局监察室(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教育收费是涉及民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之一,治理教育乱收费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同时也关系到教育形象。临近期末,是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关键时期,以考试费、试卷费、考务费及补课费等名义收费为主的乱收费行为相对集中,因此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自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少数学校在本学期将要结束之前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维护好枞阳教育形象。
三、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我县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县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县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实有乱收费行为的学校,将严格按枞教监〔2009〕69号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校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校长职务。
附:2010年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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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关县教育收费进行督查的通知(皖教秘[2010]250号P1.rar
关于对有关县教育收费进行督查的通知(皖教秘[2010]250号P2.rar
关于对有关县教育收费进行督查的通知(皖教秘[2010]250号P3.rar
枞阳县教育局
2010年6月2日
附:
2010年有关教育收费政策
1、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2010年在全省继续调整完善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继续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此项工作仍为省政府的民生工程。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仍保留一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即作业本费(小学每生每学期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20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包括:按规定收取教材费(不含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代收作业本费,标准与农村小学和初中相同;寄宿生的住宿费。
从2009年开始,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即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不得再收取学生借读费。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子女在城市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按所在城市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到指定的学校就读,不需交借读费。
学生印制作业的选用在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在公示后组织学生自愿购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每生购买的印制作业不得超过1套。
2、普通高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普通高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文件执行。即:⑴学费: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5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⑵教材费和作业本费:按所选用的教材(物价部门核定的教材价格)据实收取;⑶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⑷普通高中学生印制作业每生可以选用1-2套。
普通高中招收的择校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电〔2006〕34号)规定执行。即:一般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000元;市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2000元;省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3000元。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普通高中从2009年起已取消了借读费,同时坚决制止同城范围内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3、中等职业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涉农专业和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免收学费。此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民生工程。
非涉农专业的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皖价电〔1999〕25号”文件执行。即:城镇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600元;农村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350元;国家、省级重点职业学校,每生每学期1000元。普通中专学校,文科每生每学期1200元,理科每生每学期1500元。
职业类学校的书本费、资料费按规定据实收取,寄宿学生的住宿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
4、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双休日、节假日),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收取学籍管理费、转学费、不足龄费、建校费、课桌凳费、试卷费、补课(教师加班)费、教师阅卷费、早晚自习费、电影费、水电费、饮水费、班费、扫帚费、代课教师补偿费等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收取“择校费”,不得以所谓“赞助”等方式变相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不得收取“借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