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
2007年我省实施民生工程以来,国家和省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中小学校舍的危房改造、加固避险、改建扩建等,改造和扩建了一大批校舍。为确保校舍安全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各类校舍的使用功能和实施效益,使校舍维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全省实施民生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学校校舍维护管理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中小学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近年来,中小学校舍等办学条件已得到很大改善,教育资源不断优化。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学校校舍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少数地方和学校管理意识淡薄,重建设轻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校舍缺乏日常的管理和维修保养,致使一些新建校舍较快破损、锈蚀、老化,一些原为B级的危房很快变为C级危房,甚至D级危房;校舍的使用率不高,使用效益低下,甚至一些学校随意改变校舍原设计使用功能;校舍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变动频繁,随意性很大,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适应管理需要,校舍难以得到有效监管,影响了正常使用;少数学校疏于对学生进行爱校护校教育,校园环境卫生较差,存在一些乱涂乱画、污染墙壁、损坏校舍建筑等不良现象,影响了教育的整体形象。加强校舍管理,管好用好中小学校舍,使其充分发挥办学效益,既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节约校舍维护保养经费,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增强对学校校舍维护管理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做到学校校舍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两手抓,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局面,将校舍维护管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把校舍管好、用好。
二、校舍维护管理要求
(一) 全面维护管理校舍
1.学校校舍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明确产权归属,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并办理。
2.加固改造校舍要确保施工质量,竣工后的校舍必须验收合格才可交付使用。
3.学校不得擅自出卖、转让、出租、出借校舍,不得改变校舍的使用功能和原设计功能,确需变动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要充分发挥校舍的使用功能和效益,用足用好各类校舍,避免产生校舍闲置和浪费现象。
4.学校校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建、改建。确需改建的校舍,必须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纸,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学校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
5.建立校舍安全检查制度,学校须对校舍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校舍损坏和险情时,由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做出鉴定。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校舍通知书。鉴定结果为B、C级危房的要及时加固、维修。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保留相关资料后必须立即拆除。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6.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学校要教育师生自觉提高安全意识,维护校舍安全。制定防险救灾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洪、防风、防爆、防雷、防毒和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师生员工应急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 加强校舍档案信息管理
各地要完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强化信息主导管理理念,利用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校舍日常管理。
1.按照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校舍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提供专门场所,安排人员妥善保管,以形成完整系统的中小学校舍档案。
2.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及时更新校舍信息和内容,逐步建立校舍安全预警、年检和信息公布等制度,提高校舍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校舍维护管理长效保障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管理长效保障机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加强监督检查。
(一) 强化管理组织
1.学校是校舍设施维护管理的主体单位,应建立由校长、总务主任、财产管理员和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维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切实把校舍及设施设备管好、用好。
2.校长对校舍及设施设备管理全面负责,管理情况应作为考核校长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内容。校长要加强对师生进行爱校护校教育,认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校舍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并选拔思想素质高,组织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校舍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级校舍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学校校舍管理等学术研讨活动,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保障维护经费
维护经费是校舍设施延长寿命、确保安全、保持常用常新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根据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单位造价、使用年限、地区差别和聘用的社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因素,科学测定每年校舍维护所需经费,确保经费来源有稳定渠道并专项安排到位。
1.对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舍维护要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建立,依据《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97号)和《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助〔2007〕1号),将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足额安排到位,改造一所完成一所。各地每年应从财政预算或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小学校舍日常维护专项资金。
2.对除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维护要按学校经费供给渠道,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公办学校,每年应从财政预算或学校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校舍日常维护维修。
3.各地应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和免收有关收费的文件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有关建设项目的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检查
1.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舍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舍维护管理工作。
2.各地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考核评估活动,对管理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